2022-12-09 吳景欽/真理大學法律系所教授(新北市)
民進黨立院黨團,欲推動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廿六條修法,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、洗錢防制法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而有罪判決確定者,不得登記為候選人。此修法,既不可行,更有違憲之虞。
依刑法第卅七條第一項,若被判處死刑、無期徒刑,就會被宣告褫奪公權終身;依同條第二項,若經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,法官得依犯罪性質及必要性,宣告一到十年褫奪公權,並在刑期執行完畢時起算。故除非是受死刑或無期徒刑,否則,不會有終身喪失參選資格的可能。
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廿六條列有九款,不得登記候選人情況。這其中,即犯內亂、外患、貪汙、投票行賄受賄罪等,只要經判決確定,就終身失去參選公職的資格。又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三條,犯此條例而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,亦終身失去候選資格,甚至依第十四條,政黨若推薦此等犯罪者參選,還可處一千萬到五千萬元罰緩,此即目前的「排黑條款」。
惟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二條,對於犯罪組織的定義,除須有三人以上,還要以實施強暴、脅迫、詐術、恐嚇為目的,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結構性組織,才符合條件。故一般印象中的黑幫,恐於大多數情況,皆難合此等嚴格要件,也代表要觸犯此條例而被判有罪確定的可能性,實不會太高。若為徹底排黑,似有必要將此範圍,擴及於與黑幫犯罪有密切關連的洗錢防制法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。
只是要擴及於這些條例,首先面臨的,即是其所涵蓋範圍甚廣,單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來說,除有毒品等級的分類外,對於吸食、持有、種植、製造、販賣等,也各有不同法定刑規定,洗錢防制法與槍砲彈藥管制條例,亦是如此。故若不分犯罪類型與情節輕重,一律剝奪終身參選的資格,必違憲法第廿三條比例原則。
退一步言,就算要擴及,本於衡平原則,與這些條例的不法內涵相當或更重者,如殺人、重傷、性侵,或為大眾所厭惡的酒駕、電信詐欺、竊盜,甚至經濟犯罪等,是否也應為相同處理?若果如此,恐得將刑法一半以上罪名列入,這顯然太超過,致不可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