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31日三讀修正《外役監條例》部分條文,提高遴選門檻,須符合有期徒刑逾3分之1等條件才能遴選,並增訂多項消極要件,包括故意犯罪致死、10年以上重罪、妨害公務致重傷、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,重大經濟犯都將予以排除;條文也增訂「回籠條款」,若外役監受刑人違反相關規範且情節重大,將移回其他監獄執行。
外役監條例立法逾一甲子,本次為第六度修正,起因於去年8月明德外役監囚犯林信吾逃獄殺害2名員警,引發社會要求提高遴選外役監門檻的聲浪,法務部為此提出修正草案,最終因各方意見不同導致修法卡關。日前又爆出「夜店殺警案」囚犯易寶宏於外役監執行,再度掀起社會怒火。
為回應外界期待,立法院加速修法進程,列入7月臨時會處理議案,會中朝野都支持加嚴遴選門檻,但對於「關鍵第4條」遴選要件、縮刑制度有疑義,國民黨、時代力量認為應納經濟;歷經表決,最終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。
在外役監遴選的「積極要件」上,三讀條文增訂,受徒刑的執行,有期徒刑逾3分之1、累犯逾2分之1,以及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。
同時將原先僅有6款的「消極要件」擴充到15款,增訂故意犯罪致死、10年以上重罪,犯刑法的妨害公務致重傷、普通強盜罪、加重詐欺罪、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等罪;犯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;犯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》部分條文之罪;犯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》部分條文之罪;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等。
此外,也包括犯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》之罪,不過單純施用、持有毒品不在此限;同時納入多項重大金融犯罪,如犯《貪汙治罪條例》第5條第1項之罪,以及犯證券交易法、銀行法、金融控股公司法、保險法、農業金融法等罪,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,若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,不在此限。
三讀條文也增訂「回籠條款」,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外役監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,解送其他監獄執行,包括: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或怠於工作,情節重大;違反返家探視規定,情節重大;受傷或罹患疾病,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;以及其他重大事由,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。
針對返家探視,三讀條文指出,受刑人「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、社會安全之虞」,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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