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貫徹酒駕零容忍、毒駕不姑息,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,明定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達一定濃度值以上,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;如果致人死傷,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。
現行的刑法規定,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酒駕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.05%,或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。
行政院去年推出刑法修法草案,表示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因毒品的作用,極易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,導致家庭破碎,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,為免悲劇一再發生,如同防制酒駕作為一般,嚴懲毒駕;而這次修法,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更確化,使第一線檢警同仁執法能更有成效。
立法院今天三讀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,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,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。
至於毒駕導致人傷亡,致人於死,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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