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屏東發生一件製毒案,曾男、潘男2人在製毒時工廠發生爆炸,導致曾男重傷身亡,潘男遭判刑3年4月定讞,另外幫忙運輸的2人也依法起訴,日前二審判決也出爐。
警察到案時醫護人員說明潘男衣物灼燒破洞等情形。(示意圖,非當事人/shutterstock達志影像)
判決指出,潘男2019年1月將友人住處當製毒工廠,使用感冒藥錠、化學藥品和製造工具,與曾男製造毒品,2019年1月20日,因操作不慎,導致強酸等液體,產生劇烈化學變化後發生爆炸,導致2人受化學性灼傷,當場昏迷。
潘男清醒後,緊急找龔姓友人將曾男送往急診室,曾男仍因傷勢過重宣告不治,員警上前訪視,醫院向警方告知,曾男的衣服遭到腐蝕破洞,身上還有油性物質的味道,事件隨即曝光。
潘男發生意外後,找戴姓友人開車到製毒工廠,把3個塑膠桶內的感冒藥粉,先藏到洪男住處,洪男知道可能為毒品,認為不妥,再請戴男載走,交給郭男,郭男再將粉末藏到自家養雞場。
二審法院改判判戴、郭6月和5月,可易科罰金。(示意圖,非當事人/shutterstock達志影像)
經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,依製造第四級毒品未遂罪,判處潘男有期徒刑3年4月,並依持有毒品罪,判處洪有期徒刑5月,得易科罰金15萬元,另依運輸和持有毒品罪,判戴、郭2年10月和2年8月,2人不服上訴。
二審判決,毒品尚未製成,所以不構成運輸罪,改依藏匿證據罪,分別判處戴和郭6月和5月,得易科罰金,可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