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3月法務部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,經戒治處所依新修正之標準對陳姓勒戒男子重新評估,認為他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免勒戒,但他已被強制戒治28天,陳聲請刑事補償,台灣高等法院准予補償8萬4000元,陳不服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覆審。

法界指出除了因政策修改可以獲得刑事補償外,憲法法庭裁判違憲後,聲請釋憲人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等程序獲得翻案後,也可以因先前被羈押或入獄服刑,獲得刑事補償費用。

本件請求人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檢察官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送強制戒治後,法官裁定他在去年3月12日到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他因不服強制戒治裁定,提起抗告,而法務部也在同年3月26日修正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」。

法務部依據修正後的評估標準,經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對陳男重新評估結果,總分未達60分,應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法院撤銷原裁定,陳在同年4月8日出戒治所,他也請求受強制戒治期間之刑事補償。

高院審理後認為,本案誤為對陳男執行強制戒治之原因,是因法務部去年3月26日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,經戒治處所依新修正之標準對請求人重新評估,始認請求人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執行本案強制戒治相關之公務員之行為,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。

高院認定陳男就此事也無可歸責事由,考量陳受強制戒治日數共為28天,期間非長,以及其於強制戒治期間所受身體、精神上之痛苦等一切情狀,認以每日補償3000元為相當,請求補償,依其強制戒治之日數28天,准予補償8萬4000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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