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市楊梅警分局員警本月4日在街頭巡邏發現翁姓男子刻意閃躲,調查發現他的背包有大量夾鏈袋及不明粉末,懷疑是毒品,因要求檢測遭拒,於是以「即時勘察」為由強行檢查,並以妨害公務逮捕反抗的翁男,扣得安非他命一包,但由於翁男聲請提審,調查程序被桃園地院認定違法,最後只能當庭將人釋放。
翁男聲請提審指控警方違法搜索,同時強調毒品非他所有。他表示,當時是要向友人借廁所,未料被員警誤認為逃避警方,解釋也不被員警接受。
楊梅分局雖稱翁男是妨害公務現行犯,附帶搜索後才查扣安非他命,但法院調查,警方逮捕翁男之前,已經發現翁男包包裝有大量夾鏈袋且夾鏈袋有白色不明粉末,事實上是要求檢測遭拒、以「即時勘察」為由強行檢查遭反抗,才以妨害公務名義逮人,進而實施附帶搜索。
法院認為,「即時勘察權」是刑案剛發生時,警方為了調查犯罪封鎖現場和即時勘察的手段,但該權力並非全無限制,若涉及民眾隱私權或財產權,除非民眾自願或有例外情形,否則應依法聲請搜索票,絕非賦予警方可無令狀搜索的權限。
法院指出,翁男既然已經明確拒絕檢測白色粉末,警方在沒有搜索票且不符合無令狀搜索要見的情況下,自然不能以「即時勘察」為據,對翁男進行搜索,更不能以翁男拒絕非法定程序搜索就以妨礙公務將人逮捕。警方調查程序顯有違法,應予釋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