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霧峰分局以「釣魚」技巧經網路查獲李姓男子販毒,李一審被依毒品罪判6年,他不服上訴,控訴是警察教唆陷害,自己本無販毒意思;台中高分院二審勘驗對話,發現是員警主動、催促毒品交易,無法認定李一開始就有販毒犯意,應是被「誘捕偵查」違反程序,撤銷改判他無罪,可上訴。
檢警調查,李男去年5月17日和喬裝成買家的警員聯絡見面,李表示可每次以500元價格幫施打,或以每公克3500元販賣安非他命,或是2公克賣6500元加幫施打2次共7000元,員警到汽車旅館赴約,當場查獲安毒、針筒,台中地檢依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起訴李。
台中地院一審時,李的辯護人主張查獲過程是警察「教唆陷害」而來,認為查扣證物都沒證據力;顏姓警員證稱,曾有證人告發通訊軟體上有火箭、冰糖圖案,大概都有意販毒,他網路巡邏見李男暱稱有火箭圖案,就用暗語說「找幫」,對方回「幫什麼」、「幫打嗎」意指販賣兼幫施打。
一審根據雙方對話,認為李若無販毒意思,豈會和警員心照不宣默契完成約定,認定警方是用「釣魚」偵查技巧而非教唆陷害,依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判他6年。
李男不服上訴,堅決否認販毒,辯稱是警察主動聯繫要跟他買東西,自己本無販毒之意,也沒在網路上兜售毒品,認為是遭警方教唆陷害,且到汽旅時也是警方要他拿出東西,自己處於被動一步步掉入警方陷阱。
台中高分院二審指出,本案重點在於,李和警方通訊軟體對話前,是否原本就有意販毒因而經警方釣魚逮捕,或是因警方誘捕偵查才萌生販毒行為。
二審查,李事前並未被檢舉販毒,是警方單憑他暱稱有「火箭」圖案,推認他有販毒之意,此部份已有疑義;且雙方當時用的通訊軟體是專供男同志交友,細究2人對話,警員先傳「Hi」,雙方互傳身高體重年齡及性向,李就說「現約嗎?感覺很優」,可見他是想和喬裝警員見面。
後來警員在李未釋出販毒意圖下,就主動傳「找幫」才有交易對話。且根據密錄器,在汽旅也是警方催促下才交易毒品,李對秤重也沒斤斤計較、輕率沒點鈔,和一般交易毒品錙銖必較相悖。
二審指出,員警主觀用釣魚偵查雖無故意違法心態,但缺乏李男被警誘捕前,就有販毒故意的證據,撤銷改判他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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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中高分院。記者曾健祐/攝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