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侯俐安/台北即時報導
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,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,如有施用毒品行為,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就構成刑責。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、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。
行政院也同時通過國防部提出的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」修正草案,明定毒駕者尿液驗出陽性反應,即構成公共危險罪,期能嚇阻現役軍人吸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。
現行刑法對吸毒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認定門檻,除了吸毒事實之外,還有「致不能安全駕駛」才成罪,但該要件認定不易。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,本次修法是為防止毒駕、明確違法要件,保障社會大眾安全。
為重懲毒駕造成公共危險,並使第一線檢警執法明確化,法務部、司法院、交通部、衛福部、內政部警政署、刑事局、調查局、法醫研究所及檢察機關等跨部會研商,參考加拿大、美國等法規,提出本次修法。
法務部表示,本次修正重點,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,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,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,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;此外,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,但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,也論以毒駕罪責,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,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之共識,並杜絕任何僥倖。
罰則方面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,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;因而致人於死者,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;10年內再犯,因而致人於死者,最重處無期徒刑,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;致重傷者,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