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內頻傳吸毒駕車致人死傷事件,由於現行刑法對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認定不易,行政院會昨通過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修正草案,參考美、加作法,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,如有施用毒品行為,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就構成刑責。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;全案送立法院審議。
現行刑法對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的認定門檻,除了吸毒事實外,還有「致不能安全駕駛」才成罪,但該要件認定不易。行政院長蘇貞昌說,本次修法是為防止毒駕、明確違法要件。
法務部檢察司長黃謀信說,本次修法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,如有施用毒品行為,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,讓執法標準明確;此外,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,但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,也論以毒駕罪責。
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,即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卅萬元以下罰金,致人於死者,最重處十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最重處七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;十年內再犯致人於死者,最重處無期徒刑,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最重處十年有期徒刑,得併科兩百萬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