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卓姓男子載友人鄭男購買針頭,並提供處所施打毒品,沒想到竟暴斃死亡,但卓男並未即時將鄭男送醫,反而遺棄在消防隊門口,隨即離去,警方循線逮到卓男,遭檢方依遺棄屍體罪移送;不過地院認為,無法證明鄭男被放置在消防隊時是否死亡,難證明有遺棄屍體罪嫌因此判無罪,僅以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2月。

 

這起事件發生在去年12月11日晚間,鄭男欲施打毒品,叫卓男開車到田中公所附近的針具自動販賣機購買針筒,拿到針筒的鄭男原想在車上施打但遭卓男拒絕,改前往卓男的姨丈家施打,直到12日凌晨,有服用抗精神藥物的鄭男因毒藥加成作用等,呼吸衰竭倒地死亡。

判決書指出,當晚卓男發現鄭男倒地後,隨即叫姨丈等家人協助,並嘗試急救無效,最後將其抬上車並載往醫院,但開車的卓男行經至田中消防分隊時,突然迴轉將車停在消防隊門口,並將鄭男搬下車放在距離門口6.8公尺處的地上,探看門口撥打119報案,但並未與任何接線人員對話及斷話,隨即離去。

過了50分鐘後鄭男才被路過民眾發現,經救護人員送醫搶救,到院時無呼吸心跳,最終回天乏術;事實上卓男才剛假釋出獄,檢警認為卓男是在畏懼下,怕殘刑遭牽連,因此萌生遺棄屍體之意,若要急救應該要將鄭男送醫,或確實交給消防人員,並非棄置在地。

而法醫解敨鄭男其氣管存在碎蝦肉,因服用毒品及安眠藥物導致肺部瘀血,抑制呼吸作用,認為是在吃蝦瞬間呼吸衰竭死亡;不過法官看法不同,認為本案爭點是卓男將鄭男放在消防隊門口路旁時,客觀上鄭男是否已死亡,又卓男主觀上是否認知鄭男當時已經死亡。

法官審酌,鄭男固然於吃蝦時瞬間死亡,但證人看見鄭男突然倒地上前搶救時,是否已知悉鄭男失去呼吸心跳、甚至死亡,縱然察覺失去呼吸、心跳,但生活中不乏聽聞失去心跳之人在經過搶救後,恢復健康之情事,因此察覺某人無呼吸心跳,與主觀認定該人死亡不能劃上等號,重點在於搶救是否即時;最終依現存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知悉鄭男已死亡,應為無罪判決,可上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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